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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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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沪人社职(2014)72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鉴定申报及安排:
  申报职业资格鉴定的团体和个人须按《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范围和要求申报鉴定,应在参加鉴定的月份所对应的受理鉴定申报和缴费日期内完成鉴定申报和缴费(缴费完成时间以考核费交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准考证下载打印,并持身份证、准考证有效证件按准考证时间参加鉴定。
  技能操作类项目考务费用包括“考核费”与“场地设备使用及材料能源费”,“考核费”由市鉴定中心在受理鉴定申报和缴费日期内收取,“场地设备使用及材料能源费”在技能操作鉴定当日由实施鉴定的鉴定所收取。
  管理类项目考务费用包括“考核费”与“评审费”两部分,各团体或个人完成鉴定申报审核后,凭“缴费清单”先至相关收费窗口缴纳“评审费”,再至市鉴定中心财务收费窗口缴纳“考核费”。
  具体考务时间安排如下:
  1、技能操作类项目鉴定有关事项时间安排表:

月份

受理鉴定申报及
  缴费日期

下载理论知识准考证
  日期

理论知识
  统考日期

1月

2014年11月22日
  —2014年12月16日

1月16日—1月23日

1月24日

3月

2014年12月17日
  —2015年2月12日

3月20日—3月27日

3月28日

4月

2月13日—3月17日

4月17日—4月24日

4月25日

5月

3月18日—4月16日

5月15日—5月22日

5月23日

6月

4月17日—5月20日

6月19日—6月26日

6月27日

7月

5月21日—6月17日

7月17日—7月24日

7月25日

8月

6月18日—7月23日

8月21日—8月28日

8月29日

9月

7月24日—8月13日

9月11日—9月18日

9月19日

10月

8月14日—9月10日

10月23日—10月30日

10月31日

11月

9月11日—10月22日

11月20日—11月27日

11月28日

12月

10月23日—11月19日

12月18日—12月25日

12月26日

  2、计算机应用类项目鉴定有关事项时间安排表:


  日期

受理鉴定申报及
  缴费日期

下载准考证日期

统考日期

1月

2014年11月10日
  —12月12日

1月7日—1月16日

1月17日

3月

2014年12月17日
  —2015年2月12日

3月20日—3月27日

3月28日

5月

3月13日—4月15日

5月7日—5月15日

5月16日

6月

4月13日—5月12日

6月4日—6月12日

6月13日

7月

5月21日—6月17日

7月17日—7月24日

7月25日

9月

6月18日—7月24日

9月3日—9月11日

9月12日

10月

8月3日—9月11日

10月8日—10月16日

10月17日

12月

9月27日—11月6日

12月10日—12月18日

12月19日

  3、管理类项目鉴定有关事项时间安排表:


  日期

受理鉴定申报日期

收费日期

下载准考证日期

统考日期

5月

3月2日-4月1日

3月24日-4月1日

4月30日-5月8日

5月9、10日

6月

4月1日-4月30日

4月22日-4月30日

5月29日-6月5日

6月6、7日

11月

8月31日-9月29日

9月17日-9月29日

10月30日-11月6日

11月7、8日

12月

9月24日-10月30日

10月22日-10月30日

11月27日-12月4日

12月5、6日

  二、有关鉴定项目调整:
  自2015年起,新增数控车工(技师/二级)(替代数控机床工<技师/二级>)、数控铣工(技师/二级)(替代数控机床工<技师/二级>)、制冷工(初级/五级)(替代制冷设备维修工<初级/五级>)三个鉴定项目,被替代项目不再组织鉴定,补考考生可参加新增项目的鉴定。

  三、鉴定有关补考申报:
  1、考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如成绩不合格,可在网上公布鉴定结果评定日期的两个月后申请补考。补考有效期两年(以考生新申报网上鉴定结果评定日期计),超过补考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项目鉴定。
  2、如考生在补考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等级的新申报鉴定,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项目成绩不再保留。
  3、补考有效期内鉴定模式如发生变化,应按新公布的补考方案进行申报。
  4、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补考。

  四、考生应认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并核对确认,自觉遵守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考试规定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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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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