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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冲刺讲义:第十一考点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8日
  • 第1页: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第十一考点、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一、主要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七章第三节。“质量控制”教材第四章第三节
  二、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权
  1)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可以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但须通过监理人发出;
  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2)承包人申请的变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对此应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予以采纳。
  3)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1)直接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见。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的处理程序:
  (1)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
  (3)承包人如同意,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
  (4)承包人如不同意,立即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申请变更的处理程序:
  (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的的处理程序没本质区别)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2)监理人收到合理化建议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7天)提出审查意见,并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合理化建议获得发包人同意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4.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人申请变更的程序
  (1)总监组织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3)总监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5.变更估价的程序和变更的估价原则
  1)变更估价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3)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合同执行中的时限规定***
  (1)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2)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确认。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②合同价调整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
  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
  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
  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
  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
  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④工程变更程序:
  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2)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
  案例: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合同工期2年。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施工单位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3: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施工单位将事件1中基础工程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竣工结算申请,总监理工程师以甲施工单位未及时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申请为由,拒绝变更基础工程价款。
  问题:
  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理由:甲施工单位在事件1中基础工程设计变更时未及时提出,直到竣工结算时,时间超出变更时限(14天),可以认为变更工程不涉及价款问题。
  6.分包工程变更管理
  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若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2.3,22.4)
  三、索赔管理
  1.索赔的依据:
  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索赔事件的证据等。
  2.索赔按成因分类(3个);
  3.索赔成立的条件(3个);
  4.索赔证据(合同,法律﹑法规,工程惯例);
  (*关于工程惯例的小例子:工程中的共同延误承包商不能索赔就是典型的惯例)
  5.索赔程序(3个28天):
  1)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2)意向书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
  3)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出意见,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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