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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索赔机制,合理调整工程价款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29日

  一。工程索赔的分类
                 
  就其索赔对象而言,索赔分为业主对施工单位的索赔、施工单位对业主的索赔、施工单位之间的索赔(总包和分包之间),本文主要介绍施工单位对业主的索赔。就其形式而言,索赔可分为合同内的索赔、合同外的索赔、通融方式的索赔三种方式。其中:1.合同内的索赔是指业主违背了某些合同条款,使承包商完成工程的费用增加。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要求业主补偿完成工程所增加的费用。2.合同外的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某些原因,使承包商完成工程费用的增加,但在合同中又找不出具体依据,只是根据当地的习惯做法或国际惯例以及当地有关法律条文(不包括在合同内),承包商要求业主或其他方面补偿完成工程所增加的费用。3.通融方式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提出一种比同情更明确的要求,但又没有合同依据,业主也没有违背法律,承包商以一种建议的形式要求业主给以补偿。例如,承包商在报价时低估了工程成本,在实施过程中证明比原本设想的更困难,风险大于承包商的承担能力,在通融的前提下,承包商默认自己不管在合同中还是在合同外均没有权利获得进一步的支付,有些业主可能会考虑道义或以自身利益出发给承包商一些补偿。
                 
  二。索赔的定性
                 
  索赔基本上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种,索赔的原则为实际补偿原则。索赔的定性如下。
                 
  索赔事件发生原因有两种形式:
                 
  1.自然原因:如罕见的暴雨,多年不遇的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的各种情形。这种从理论上可以索赔,但实际上不容易索赔成功。一是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不好确定。比如罕见的恶劣天气的影响,那么什么样的恶劣天气才算是罕见的呢?再比如说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承包商受损失的同时,业主也受了损失,一般来讲是各自承担自己的风险。或者说比较容易索赔到工期,至于费用索赔很难实现。
                 
  2.社会原因:指的是法律、法令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变化而引起的索赔,如在签订合同后某国家的货币稍率的变化,地方政府对工程现场的一些措施性规定的变化造成承包商的损失等,要求业主适当考虑一些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的索赔如果操作好了还是有成功的可能性的。
                 
  3.业主的原因或责任:承包商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下面重点介绍工期和费用的确定原则和方式。
                 
  1)工期索赔:根据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图来确定索赔事件是否在关键工作线路上,如果在关键工作线路上,那么工期补偿等于实际延误的工期;如果索赔事件发生在非关键工作线路上,此时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延误时间≤总时差,这种情况不补工期。另一种情况是延误时间>总时差,那么工期补偿等于延误时间-总时差。
                 
  工期延误事件索赔中,经常同时或先后发生多种延误事件,我们称之为共同延误,共同延误中往往有承包商自身原因、天气、业主等多种延误事件出现。这种情况下索赔的原则,一般遵循初始延误责任,即谁发生在前谁承担责任。在此不多述。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一种是因业主原因造成承包商窝工而产生的人工、机械、材料费损失;另一种为增加工程量而造成的费用增加。
                 
  窝工期间费用索赔只补偿实际损失,不发生利润补偿。
                 
  实际费用补偿当中,人工费按双方事先商定的窝工补偿标准执行。材料费损失(如果有的话)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机械费补偿又分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自有设备一般情况只补偿折旧费,有些机械还可以要求补偿部分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费用;租赁的机械设备可补偿经过确认的租赁费。
                 
  工程量增加(包括业主或监理错误的指令造成的返工)引起的索赔,在补偿直接费和管理费的同时,还可补偿利润。具体费用计算方式可套用相类似工程单价,或根据合同以及投标书等。
                 
  特别指出的是,某些合同条款(如FIDIC条款)中规定某些工程量变更超过原来工程量的一定比例(如15%~25%)则应重新确定工程造价,这其实属于工程造价变更的范畴,属于工程索赔的一个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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