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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次成功的国际承包工程索赔实践的回顾和反思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4日
  1. 前言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激烈竞争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承包商可采用低报价、高索赔的策略来赢得市场,这里以笔者曾亲身经历的一个项目为例,来说明这个策略的高度风险性和条件性。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以笔者的经验,索赔过程有太多的因素不是承包商所能掌握的。因此,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承包商,一定要小心地使用低报价、高索赔的策略。 
  该项目以低价中标,因为种种原因,几乎被中止合同,后经承包商的艰苦努力,反败为胜,获得较好效益。但回想起来,认为实际上,索赔过程中操之于人的因素居多。 

  2.项目背景介绍 
  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以下简称Z国)建设一个体育场,该项目由B公司来执行。根据两国政府的协议,围墙内的一切设施(主体育场、运动员宿舍等)由中国政府出资,围墙外的配套设施(外围道路、道路照明系统、排污管道及污水池)由Z国自行筹资建设。 
  配套设施中的外围道路最先上马,该国政府有关部门经过招投标,负责承建体育场的中国B公司以最低价中标;合同额为1,697,693,800先令,其中含10%不可预见费,合同工期为12个月,维修期6个月,清算罚款是每天罚合同额的0.05%,最多不超过合同额的10%;外围道路项目业主为Z国教体部,监理为Z国工程部。 
  考虑到当时体育场正处于热火朝天的建设中,而Z国地形为丘岭,为了建体育场需削平7个小山头,有大量土方需外运。因此,从战略上讲,低价中标,合理利用体育场项目的土方、人力、机械等的策略完全正确。 
  但问题出在Z国政府资金不足,在付了预付款和第一期中期付款全部、第二期中期付款部份后,就再也无力支付工程款。 

  3.索赔经过 
  前面提到该项目原合同额为1,697,693,800先令,B公司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业主方面欠款,该项目在完成了签证1,602,949,200先令、实际支付仅959,211,350先令后,就一直拖着,加上B公司自身人事不断变动,在工程和项目催款上一直未有进展。尽管B公司意识到工程量可能有问题,但似乎从未有人去具体算一算问题出在那里;只是不断地告诉下一任,项目应收款不止这些,其中有一任还向监理方工程部提出了自己的若干个工程量清算方案,但均未获对方的批准。 
  在1998年1月,B公司新一轮管理人员和监理方工程部举行了一次会谈,希望能支付欠款以尽快了结该项目,但工程部认为是B公司管理不力,造成项目久拖不决,要求B公司自行解决资金问题,否则会对B公司有不利的后果(这意味着解除合同,清除出场)。 
  当时某中资公司在该国有一个8400万美元的项目,因工期过了2/3,工程才完成1/3,最终被业主解除合同并向该承包商索赔5200万美元。有了前车之鉴,B公司事实上已到了不胜即败、别无选择的时候。 
  1998年6月,B公司又更换了管理人员。这一次B公司吸取以往的教训,对照设计图一个断面一个断面地算好了工程量,发现按其设计图纸的要求,土方量应约为30万方,而非标书上所给的约9.5万方,因此按原合同要求在12个月内完工是不合理的,故应延期;面对B公司新的观点和数据,工程部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在仔细核实后,无法反驳,终于同意向上反映,这样,B公司赢得了喘息的机会。 
  在经过反反复复的核实和做通了工程部各方面的工作后,工程部总工终于在工程量变更报告上签了字。这样一来,B公司把标书上因工程部工程量计算失误这个球踢了回去,让工程部自己设法去想出理由来说服有关方面。 
  工程部在有关报告上只字未提其工程量计算错误,而是归咎于原地形图有误、拆迁拖延、各部门协调不力、重新安置变电所等等客观原因,以工程变更的名义,而非承包商索赔的名义向各有关部门递文,要求追加经费,同时也批准了项目延期。 
  对B公司来说,只要业主肯出钱,用什么理由似应无关紧要。 
  第一次上报方案时B公司要求业主支付2,746,547,100先令,约1年后实际完工时,B公司最后签得2,650,313,890先令,约为原合同总额的156%。 
  但招标文件上说得很清楚,现场监理只有权签不超过15%的工程量变更,超过原合同额15%部分必须由其中央招标局重新审批,这又是一道难关。 
  经过数月努力,B公司做通了中央招标局的部分成员的工作,开会审查那天,经数小时激烈辨论,以5票对2票通过,审查是对照B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部的报告逐项核实的,特别是其中一项“开挖石方”,因一般人印象中该体育场附近只有土方,反对的2票不相信还有石方,坚持全体成员跑到现场验证,见确有其事才罢休。 
  技术层面的工作完成后,接下来的问题是钱从那来,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来说,拿到钱才是最终目的,否则一切工作都毫无意义。Z国是联合国认定的48个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每年约16亿美元的政府预算中,大约有一半是靠外国政府援助的。另据有关报道,该国政府欠各类承包商、供应商共计约2亿5000万美元,因此要想在其并不宽裕甚至可以说是很紧的预算中拿到钱,决非易事。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B公司做了大量的努力,想方设法协调好各方面关系,终于  在1999年12月如愿拿到了早就该拿的钱。 
  当所有工程款及索赔款拿到后,2000年1月B公司开始了利息索赔。 
  这个项目的合同文件是Z国工程部参照FIDIC条款编制的,但与标准文本并不完全一致,做了许多变动,比如按投标书附录60.2条规定,业主如未按时付款,需按其中央银行利息再加1%支付给B公司,但当B公司据此向业主索赔利息时,却发现这一合同条款在合同正文(通用条件)的第60.2条根本就未提起,加上教体部人事变动,新的主管不同意支付利息索赔款。为此,B公司求助于Z国司法部,请司法部出面认定该合同的欠款付息条款有效,并绞尽脑汁做通了教体部新主管的工作,前后花了1年时间才解决利息索赔案。 
  在利息索赔过程中,B公司被传授到这样的经验,?考虑通货膨胀的风险,在签合同时,应要求业主按其中央银行利息至少再加5%来支付逾期利息,但这已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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