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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23日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工程监理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如果说合同实施前的合同管理是静态管理,那么,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就是报考管理。随着工程项目逐步实施,招标投标阶段设定的合同条件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如何应对因合同条件变化而发生的合同事件,是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就此谈一点体会,以期引起同行注意。

  一、找准角色,摆正位置。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在当事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这是进行合同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市场经济中,有需求才会有供给。相对于承包人,发包人是买方,付出资金,购回商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项目。相对于监理人,工程发包人(业主)仍然是买方,付出酬金,购回商品——监理人提供的技术管理服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是监理工程师。
                 
  《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此看来,无论是法规的规定,还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
                 
  同时,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工程师或者得到工程师认可。所以,工程师必须切实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立场上,去处理合同事件。如果不能维护业主利益,业主不满意就会更换工程师。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规的处罚。长此以往,市场不需求,监理也就不能存在下去了。
                 
  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这样似乎有违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因而在监理工作中缩手缩脚。笔者认为,执业公正性与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双方最大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就是体现了执业公正性。
                 
  例如,在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事实上不平等。垫资、压价、拖欠、指定分包等损害承包人利益的不公平条款,经常充斥于合同之中。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监理工程师对此爱莫能助,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忘记了业主代表的角色,站在承包人的立场上,为承包人鸣不平,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合同。再如,承包人明知自己利益受到侵害,不愿意主张或者不会利用合同条款维护利益。同样的原因,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去主动帮助承包人主张权利。当然,维护不是偏袒,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利益。对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这样也是维护业主的利益。

  二、关于工程变更。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三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条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之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应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再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但是,实践中绕开工程师直接进行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一种情况是业主处于主导地位,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工程规模,直接要求承包人变更;另一种情况是承包人为了施工方便或者利用变更赚取非法利润,直接从设计单位取得变更文件。对此,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建筑法》第58条、《勘察设计条例》第28条、《监理规范》第6、2、1条等法规,要求当事人双方严格遵守合同关于变更程序的规定。其次,为了工程优化和安全,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时一要注意,不要因为监理和设计都是在不同的阶段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是同行而患得患失。对于不合理的设计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这是维护业主利益的需要,是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所在,一定要及时提出。二要注意工作方式,尊重设计者。提出的问题要有根有据符合规范。要心平气和地与设计者沟通,千万不要文人相轻,把关系搞僵。三要注意变更通知发出后,要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计量,确定最后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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