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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来源:233网校 2012年4月5日
导读: 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第九章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三)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1.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任务与原则(表9-5)
表9-5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任务与原则


项目

内容

项目

内容

 

任务

 

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
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原则

 

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
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诚实信用

2.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与反驳(表9-6)
表9-6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与反驳


项目

内容

 

 

 

 

 

 

对索赔的审查

 

 

 

审查索赔证据

 

 

 

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时,首先判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有理、有据。所谓有理,是指索赔要求与合同条款或有关法规是否一致,受到的损失应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所造成。有据,是指提供的证据证明索赔要求成立。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审查工期顺延要求

 

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
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工程师有审核、批准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权力,但他不可以扣减合同工期

审查费用索赔要求

费用索赔的原因,可能是与工期索赔相同的内容,即属于可原谅并应予以费用补偿的索赔,也可能是与工期索赔无关的理由。工程师在审核索赔的过程中,除了划清合同责任以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取费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

 

 

对索赔的反驳

 

 

工程师通常可以对承包人的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
(1)索赔事项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2)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
(3)事实依据不足
(4)合同依据不足
(5)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
(6)承包人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
(7)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8)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9)损失计算夸大等

3.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表9-7)
表9-7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主要内容

工期

费用

利润

延误发放图样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承包人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非承包人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业主或其他承包人的干扰

 

 

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

 

 

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后续法规的调整

 

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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