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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辅导讲解:合同的效力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0月13日

第七节 合同的效力(掌握)

  一、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就是他们的经营、活动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则与他们的权利能力相一致。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而非合同的成立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两种。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不违反法律或者杜会公共利益,实际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1.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地讲: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当事人取消或改正后,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条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是同一时间,合同成立后虽然并未开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要约和承诺,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义务,应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追究责任。一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合同已生效,同样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能认为合同无效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些合同的效力较为复杂,不能直接判断是否生效,而与合同的一些后续行为有关.这类合同即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独立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后,合同有效。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理行为有效。
  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合同有效: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2)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效合同(重点):(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例题: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
  A、合同签定双方;B、工商行政部门;C、人民法院;D、公安机关;E、仲裁机构。 答案:C、E。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退还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或可撒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这里的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2004年考题: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到材料供应商处去购买水泥,由于水泥标号不清楚而将425号的水泥当作525号水泥购入。该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发现问题后,承包人应( )。
  A.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B.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C.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D.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合同。 答案:B。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例题:对于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合同撤销权因( )而消灭。
  A.受损害方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受损害方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C.受损害方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D.得利方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乘人之危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答案:A、B。
  (三)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种。
  四、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五、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后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由于资产的优化或重组而产生法人的合并或分立,但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后当事人与其他法人或组织合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或组织继承,合同仍然有效。
  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分立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告知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方式。
  如果分立方没有告知或分立方的该合同责任归属通过协商对方当事人仍不同意,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连带负责,即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04年考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 )订立的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答案:D.
  A.违反法律法规规定;B.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对方当事人采用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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