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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月10日至25日报名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12日

  报名时间:2008年1月10日至25日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确认时间:2008年1月23日-25日

关于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唐职考函〔2007〕18号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7〕4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及科目

  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10日、11日举行,考点设在省会石家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5月10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2∶00-5∶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5月11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6∶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答, 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回收;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

  考生应试时可携带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无声、无存储功能)。

  二、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成绩可以连续滚动);报考两科(免试两科)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三、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四科)的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中级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务。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一年。

  (三)任职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计算。

  四、考试报名程序

  本次考试的报名工作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资料审查、交费的方式。

  (一)网上预报名

  时间:2008年1月10日至25日。

  程序:报考人员须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www.hebpta.com.cn);按要求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即可打印带有考生信息的报名表。

  确有困难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报考人员,单位人事部门要做好技术服务,帮助报考人员完成报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现场资料审查、交费

  单位人事部门审验报考人员条件后,报名表盖章汇总,于规定时间统一上报。

  时间:2008年1月23日-25日

  地点:唐山市职称考试中心(西山道5号市政府9号楼四层)

  电话:2802571、2827463

  (三)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及证件

  1、《报名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

  3、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4、资格证书和聘书。

  (四)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一式两份,贴一寸一年内同版免冠彩色照片);

  2、单位出具的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和监理工作年限证明(一式两份);

  3、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考试收费

  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2元。

  六、其它

  考试大纲、教材的征订由唐山市建设局人教处负责,与考试报名同时间同地点进行,具体事宜见市建设局通知。联系人:董欣;联系电话:2821250.

  唐山市职称考试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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