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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05年8月6日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规定的专业范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执行相应专业设备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范围:对重要工程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测试等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审核,对项目进度、投资款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在受聘的设备监理机构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设备监理机构独立执行本专业设备工程监理任务,参与重要设备形成各阶段管理。

  (二)对选择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储运、组装、测试、检验等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对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方案、法规与标准、重要和关键的工艺规程、组装与测试规程等技术文件与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设备形成的重要过程、关键部件等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和审核。

  (五)对项目执行中费用拨付、追加、扣减提出建议,并对项目的进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项目执行中,在违反承包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有关方面和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合同期内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赋予的职责,对其负责的监理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为委托方提供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参与对设备监理项目有影响的经济技术活动。

  (四)严格保守有关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只在一个设备监理单位执业。

  第二十五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是设立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担任设备工程监理机构技术负责人或代表设备监理中介机构独立执行监理业务人员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设备工程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受聘担任工程技术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设备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其注册设备监理师专业分类和数量配备,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并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后施行。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下进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并由两部门共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4个科目。

  第四条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设备监理合同管理》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凡符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2年底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和《设备监理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注册设备监理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工作。各地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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