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辽住建〔2026〕101号
各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市执法局(城管局)、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省建服中心:
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此前我厅印发的《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辽住建〔2025〕38号)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14日
内容原标题: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内容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