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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规定(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相应资格,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监理员,是指具有相应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项目监理机构应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离现场。
  第三章 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将书面授权书送达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上岗: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监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十年以上相关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确定人员岗位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三)签发工程开工或者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等;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等;
  (五)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六)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七)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和审批工程延期;
  (八)审查施工分包单位资质;
  (九)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考试大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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