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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重点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0月6日
导读: 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第六章: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重点解析。
  第三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  
  ①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③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④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  
  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来源: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如下:
事故类别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  组成调查组权限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由国务院批准 
重大质量事故  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一、二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  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 

严重质量事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一般质量事故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
  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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