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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第五章冲刺讲义:第3节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月20日
  七、物价变化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价格指数调整法和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
  (一)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R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二)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系数进行调整。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
  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八、暂估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实践中,恰当的做法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
  (1)工程发包时,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补偿费用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
  1)人工费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2)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3)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地使用机械等。
  十一、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习题:
  1、某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为406元,工程变更后的综合单价按(  )调整。
  A、402.50元
  B.406元
  C.466.9元
  D.不予调整
  答案:A
  解析要点:406÷350=1.16,偏差为16%;
  按式(5-6):350×(1+15%)=402.50(元)。
  由于406元大于402.50元,该项目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整为402.50元。
  2、2006年10月实际完成的某工程,按2006年5月签约时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该工程固定要素的系数为0.2;各参加调值的品种,除钢材的价格指数增长了10%外均未发生变化,钢材费用占调值部分的50%,按调值公式法计算,应结算的工程款为(  )。
  A.1040万元
  B.1050万元
  C.1080万元
  D.1250万元
  答案:A
  解析要点:因为该工程固定要素的系数为0.2,所以可调部分的系数为0.8,又由于钢材费用占调值部分的50%,则钢材费用的系数应为0.4。计算式为:1000×[0.2+0.8×50%×(1+10%)+0.8×50%3=1040万元。
  3、下列关于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承担责任说法正确的有(  )。
  A.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B.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C.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应由发包人承担;
  D.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E、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答案:ABDE
  解析要点: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相关链接:2015年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冲刺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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