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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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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监理工程师
所属科目:合同管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三章 工程施工招标与合同管理/第 三 节 施 工 合 同 履 行 管 理/工程款支付管理
所属版本: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介绍

1.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款的支付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等。

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3 16:31:46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考点试题

单选题 1.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于2025年4月7日向监理人提交了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及其证明文件。监理人对该进度付款申请单核查的截止时间是()
A . 2025年4月14日
B . 2025年4月21日
C . 2025年4月28日
D . 2025年5月5日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具体到题目中的情况:承包人于2025年4月7日向监理人提交了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及其证明文件。
监理人核查的截止时间是提交日期后的14天内。
因此,从2025年4月7日开始计算14天,核查的截止时间是2025年4月21日。

单选题 2.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周期是()
A .
B .
C . 季度
D . 半年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大咖讲解: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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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管理

知识点一 合同工期与施工期

施工期>合同工期:延误竣工

施工期<合同工期:提前竣工

合同工期

合同内约定的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

★施工期

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知识点二 缺陷责任期

1. 计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般为1年)

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2026022716125858878806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一)

2. 修复费用的承担

由于承包人拥有施工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修复费用以缺陷原因的责任划分,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

知识点三 保修期

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知识点四 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非承包人原因)

1. 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的情况包括: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知识点五 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订立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专用条款说明中建议,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的日拖期赔偿额,可采用每天为多少钱或每天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几;最高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3%

知识点六 暂停施工(0-1分)

1. 暂停施工的责任

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1)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发包人采购的材料未能按时到货致使停工待料等; 如设计缺陷导致停工等待变更的图纸等。

2)协调管理原因。同时在现场的两个承包人发生施工干扰,监理人从整体协调考虑,指示某一承包人暂停施工。

 3)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示,暂停一段时间的施工。

如奥运会和世博会期间,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某些在建工程按照政府文件要求暂停施工。(仅赔工期)

2. 暂停施工程序

(1)停工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暂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2)复工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指示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知识点七 提前竣工协议的内容

提前竣工的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的内容

1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及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赶工措施;

2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3发包人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

4)提前竣工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5)应给承包人的奖励等。

奖励

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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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管理

知识点一 承包人的管理

1. 项目部的人员管理2020年考)

(1)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撤换不称职的人员

当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时,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知识点二 质量检查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承包人应对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检验使用前的检验,不允许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有缺陷的设备。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施工部位的检查

承包人应对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叉检验制度,尤其要做好工程隐蔽前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或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知识点三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分)

1. 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和工程隐蔽前的检验。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 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

(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026022716125858878806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三)

知识点四 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材料和设备在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知识点五 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未考过)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对目前闲置的施工设备或后期不再使用的施工设备,经监理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审核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将其撤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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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管理

知识点一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暂估价、暂列金额

1. 合同价格

签约合同价

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即中标价

合同价格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2. 签订合同时签约合同价内尚不确定的款项

1)暂估价(一定发生)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阶段一定发生,但招标阶段由于局部设计深度不够、质量标准尚未最终确定、投标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按暂估价格报价部分,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确定该部分的合同价格金额。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

类型

费用

确定方式

招标阶段价格是否确定

暂估价

必然发生

暂时不能确定价格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招投标阶段价格暂时不能确定

暂列金额

可能产生

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图纸外、清单外、定额外、合同外、突发额外事件)

招投标阶段价格已经确定

2)暂列金额(不一定发生)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暂估价的确定

类型

确定方式

达到招标标准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按招标的中标价确定

未达到招标标准

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相应的金额,专业工程由监理估价确定

知识点二 费用、利润2020年单选)

费用的定义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合同条款中费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阶段处理变更或索赔时,确定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款额;二是按照合同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开支

类型

补偿

属于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和克服的情况

应补偿费用但不计利润

属于发包人应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况

则应补偿费用合理利润

知识点三 质量保证金 *

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

质量保证金用于约束承包人在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内,均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的质量和数量承担约定的责任。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从承包人本期应获得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2026022716154388452841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四)

知识点四 外部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物价浮动的变化

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价格调整。

(1)每次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惩罚违约者原则)

(5)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以监理人复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新)

2.法律法规的变化

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理人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知识点五 工程量计量 (1-2分)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已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 单价子目的计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的调整。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除变更外,总价子目表中标明的工程量是用于结算的工程量,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

知识点六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款的支付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2026022716154388452841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五)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等。

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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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

知识点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一)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方式予以补偿。

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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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与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知识点一 变更管理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监理指示变更

2026030317454335343585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六)

(三)承包人申请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四)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知识点二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如果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仍由发包人承担。

知识点三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

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 通知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通用条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经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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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管理

知识点一 竣工验收管理(1分)

1.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的情况

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移交,可能涉及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专用条款内约定了某些单位工程分部移交;二是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希望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提出单位工程提前移交的要求,以便获得部分工程的运行收益;三是承包人从后续施工管理的角度出发而提出单位工程提前验收的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

(2)单位工程验收后的管理

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除了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分部移交的情况外,如果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运行影响了承包人的后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施工期运行

除了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3.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人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2026030317455957215531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七)

(3)竣工验收

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注意:不是实际验收日)

2026030317455957215531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七)

2)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二次验收)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4)延误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4.竣工结算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应加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26030317455957215531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七)

4.竣工结算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尾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5.竣工清场

(1)承包人的清场义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2)承包人未按规定完成的责任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知识点二 缺陷责任期管理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二)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2026030317455957215531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八)

(三)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

结清的内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②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③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监理审查】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最终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结清单生效】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最终支付款后结清单生效。结清单生效即表明合同终止,承包人不再拥有索赔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结清款,承包人仍可就此事项进行索赔。

2026030317455957215531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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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索赔管理和争议解决

知识点一 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承包人的违约

1. 违约情况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 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生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包人进驻施工现场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这种扣留不是没收,只是为了后续工程能够尽快顺利开始。发包人的扣留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①监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达不成一致,由监理人单独确定

②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承包人已签订其他合同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二)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56天以上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知识点二 索赔管理

(一)承包人的索赔

1.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超过这个期限,承包人丧失获赔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 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2026030317455957215531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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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施工进度管理中有关时间期限的规定

合同工期与施工期

施工期>合同工期:延误竣工

施工期<合同工期:提前竣工

合同工期

合同内约定的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

★施工期

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缺陷责任期

1. 计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般为1年)

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2. 修复费用的承担

由于承包人拥有施工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修复费用以缺陷原因的责任划分,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

保修期

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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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非承包人原因)

1. 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的情况包括: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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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订立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专用条款说明中建议,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的日拖期赔偿额,可采用每天为多少钱或每天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几;最高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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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施工

1. 暂停施工的责任

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1)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发包人采购的材料未能按时到货致使停工待料等; 如设计缺陷导致停工等待变更的图纸等。

2)协调管理原因。同时在现场的两个承包人发生施工干扰,监理人从整体协调考虑,指示某一承包人暂停施工。

3)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示,暂停一段时间的施工。

如奥运会和世博会期间,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某些在建工程按照政府文件要求暂停施工。(仅赔工期)

2. 暂停施工程序

(1)停工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暂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2)复工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指示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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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的提前竣工

提前竣工的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的内容

1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及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赶工措施;

2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3发包人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

4)提前竣工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5)应给承包人的奖励等。

奖励

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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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的管理

1. 项目部的人员管理2020年考)

(1)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撤换不称职的人员

当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时,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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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 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和工程隐蔽前的检验。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 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

(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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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材料和设备在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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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中设计支付管理的概念

1. 合同价格

签约合同价

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即中标价

合同价格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2. 签订合同时签约合同价内尚不确定的款项

1)暂估价(一定发生)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阶段一定发生,但招标阶段由于局部设计深度不够、质量标准尚未最终确定、投标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按暂估价格报价部分,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确定该部分的合同价格金额。

2)暂列金额(不一定发生)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暂估价的确定

类型

确定方式

达到招标标准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按招标的中标价确定

未达到招标标准

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相应的金额,专业工程由监理估价确定

费用、利润2020年单选)

费用的定义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合同条款中费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阶段处理变更或索赔时,确定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款额;二是按照合同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开支

质量保证金 *

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

质量保证金用于约束承包人在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内,均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的质量和数量承担约定的责任。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从承包人本期应获得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类型

补偿

属于发包人也无法合理预见和克服的情况

应补偿费用但不计利润

属于发包人应予控制而未做好的情况

则应补偿费用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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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外部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物价浮动的变化

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价格调整。

(1)每次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惩罚违约者原则)

(5)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以监理人复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新)

2.法律法规的变化

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理人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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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量

工程量计量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已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 单价子目的计量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的调整。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除变更外,总价子目表中标明的工程量是用于结算的工程量,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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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监理指示变更

2026030317454335343585_施工合同履行管理(六)

(三)承包人申请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四)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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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如果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仍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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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一)不可抗力事件

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 通知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通用条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经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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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管理

1.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的情况

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移交,可能涉及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专用条款内约定了某些单位工程分部移交;二是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希望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提出单位工程提前移交的要求,以便获得部分工程的运行收益;三是承包人从后续施工管理的角度出发而提出单位工程提前验收的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

(2)单位工程验收后的管理

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除了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分部移交的情况外,如果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运行影响了承包人的后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施工期运行

除了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3.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人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注意:不是实际验收日)

2)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二次验收)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4)延误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4.竣工结算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应加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竣工结算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尾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5.竣工清场

(1)承包人的清场义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2)承包人未按规定完成的责任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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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管理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二)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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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

结清的内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②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③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监理审查】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最终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结清单生效】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最终支付款后结清单生效。结清单生效即表明合同终止,承包人不再拥有索赔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结清款,承包人仍可就此事项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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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及处理

(一)承包人的违约

1. 违约情况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 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生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包人进驻施工现场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这种扣留不是没收,只是为了后续工程能够尽快顺利开始。发包人的扣留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①监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达不成一致,由监理人单独确定

②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承包人已签订其他合同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二)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56天以上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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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管理

(一)承包人的索赔

1.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超过这个期限,承包人丧失获赔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 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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