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结清考点解析
最终结清介绍
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
结清的内容涉及①质量保证金的返还、②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③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监理审查】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最终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结清单生效】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最终支付款后结清单生效。结清单生效即表明合同终止,承包人不再拥有索赔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结清款,承包人仍可就此事项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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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最终支付款后结清单生效。结清单生效即表明合同终止,承包人不再拥有索赔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结清款,承包人仍可就此事项进行索赔。
施工期>合同工期:延误竣工
施工期<合同工期:提前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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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 |
合同内约定的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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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 |
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
1. 计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般为1年)。
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施工期>合同工期:延误竣工
施工期<合同工期:提前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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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 |
合同内约定的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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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 |
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
1. 计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般为1年)。
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2. 修复费用的承担
由于承包人拥有施工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修复费用以缺陷原因的责任划分,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1. 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的情况包括: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订立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专用条款说明中建议,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的日拖期赔偿额,可采用每天为多少钱或每天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几;最高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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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竣工的条件 |
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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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竣工协议的内容 |
(1)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及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赶工措施; (2)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3)发包人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 (4)提前竣工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5)应给承包人的奖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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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
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材料和设备在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 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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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 |
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即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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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
2. 签订合同时签约合同价内尚不确定的款项
(1)暂估价(一定发生)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阶段一定发生,但招标阶段由于局部设计深度不够、质量标准尚未最终确定、投标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按暂估价格报价部分,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确定该部分的合同价格金额。
(2)暂列金额(不一定发生)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暂估价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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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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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招标标准 |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按招标的中标价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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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招标标准 |
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相应的金额,专业工程由监理估价确定 |
1.物价浮动的变化
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价格调整。
(1)每次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惩罚违约者原则)
(5)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以监理人复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新)
2.法律法规的变化
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理人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款的支付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等。
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如果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仍由发包人承担。
(一)不可抗力事件
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 通知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通用条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经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的情况
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移交,可能涉及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专用条款内约定了某些单位工程分部移交;二是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希望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提出单位工程提前移交的要求,以便获得部分工程的运行收益;三是承包人从后续施工管理的角度出发而提出单位工程提前验收的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
(2)单位工程验收后的管理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除了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分部移交的情况外,如果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运行影响了承包人的后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施工期运行
除了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二)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一)承包人的索赔
1.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超过这个期限,承包人丧失获赔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 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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