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从承包人本期应获得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责任。
(一)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 间之和。
合同工期=合同内约定的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
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二)施工期
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施工期>合同工期:延误竣工施工期<合同工期:提前竣工
延误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
(三)缺陷责任期
1. 计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一般为1年)。
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 应提前。1. 修复费用的承担
由于承包人拥有施工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修复费用以缺陷原因的责任划分,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 用及合理利润。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2.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
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 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一)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
进度计划→(监理人审核通过)→合同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受到非承包人责任原因的干扰后,判定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的主要依据。
承包人可以主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 人也可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报监理人审批。
(二)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非承包人原因)
1. 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的情况包括: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停工是进度计划中的关键工作,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合同工期的顺延。如果被迫暂停施 工的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且总时差多于停工天数,仍然不必顺延合同工期,但对施工成本的增加可以获得补偿。
(三)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订立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专用条款说明中建议,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的日拖期赔偿额,可采用每天为多少钱或每天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 之几;最髙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四)暂停施工
1. 暂停施工的责任
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 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1) 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发包人采购的材料未能按时到货致使停工待料等; 如设计缺陷导致停工等待变更的图纸等。
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损失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如施工期间发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3) 协调管理原因。同时在现场的两个承包人发生施工干扰,监理人从整体协调考虑,指示某一承包人暂 停施工。
4) 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示,暂停一段时间的施工。如奥运会 和世博会期间,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某些在建工程按照政府文件要求暂停施工。
1. 合同价格
1. 签订合同时签约合同价内尚不确定的款项
(1) 暂估价(一定发生)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
程的金额。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阶段一定发生,但招标阶段由于局部设计深度不够、 质量标准尚未最终确定、投标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按暂估价格报价部分,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
确定该部分的合同价格金额。
(2) 暂列金额(不一定发生)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负责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制定紧急预案,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加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承担其履行合同所雇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
(一)承包人申请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 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二)变更估价(两个14天)
1.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 变更的估价原则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 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三)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 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一)不可抗力事件
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 发事件。
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 通知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 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并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通用条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经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 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 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一)承包人的索赔
1.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超过这个期限,承包人丧失获赔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
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
2. 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一)承包人的违约
1. 违约情况
(1)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 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 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 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生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 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 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二)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 56 天以上;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 20 号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 价款,除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之外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 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二)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三)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结清的内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 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一)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 间之和。
合同工期=合同内约定的工期+变更索赔顺延的工期
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二)施工期
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 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施工期>合同工期:延误竣工施工期<合同工期:提前竣工
延误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
(三)缺陷责任期
1. 计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一般为1年)。
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 应提前。
1. 修复费用的承担
由于承包人拥有施工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修复费用以缺陷原因的责任划分,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 用及合理利润。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2.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
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 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一般为1年,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
进度计划→(监理人审核通过)→合同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受到非承包人责任原因的干扰后,判定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的主要依据。
承包人可以主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 人也可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报监理人审批。
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非承包人原因)
1. 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的情况包括: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停工是进度计划中的关键工作,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合同工期的顺延。如果被迫暂停施 工的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且总时差多于停工天数,仍然不必顺延合同工期,但对施工成本的增加可以获得补偿。
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订立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专用条款说明中建议,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的日拖期赔偿额,可采用每天为多少钱或每天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 之几;最髙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1. 暂停施工的责任
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承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程序
①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②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责任的暂停施工
1) 发包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发包人采购的材料未能按时到货致使停工待料等; 如设计缺陷导致停工等待变更的图纸等。
2)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停工损失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如施工期间发生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3) 协调管理原因。同时在现场的两个承包人发生施工干扰,监理人从整体协调考虑,指示某一承包人暂 停施工。
4) 行政管理部门的指令。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指示,暂停一段时间的施工。如奥运会 和世博会期间,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某些在建工程按照政府文件要求暂停施工。
与承包人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①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及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赶工措施;
②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③发包人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
④提前竣工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⑤应给承包人的奖励等,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一)质量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二)承包人的管理
质量检查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承包人应对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的检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2)施工部位的检查
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应对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的检验,不允许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有缺陷的设备。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三)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
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四)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五)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承包人应对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的检验,不允许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有缺陷的设备。
【施工部位的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或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合同价格
暂估价(一定发生)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
程的金额。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阶段一定发生,但招标阶段由于局部设计深度不够、 质量标准尚未最终确定、投标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按暂估价格报价部分,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
确定该部分的合同价格金额。
暂列金额(不一定发生)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费用】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合同条款中费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施工阶段处理变更或索赔时,确定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款额;二是按照合同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开支。
【利润】可以通过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中相关子项标明的利润或拆分报价单费用组成确定,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内具体约定利润占费用的百分比。
1.物价浮动的变化
施工工期 12 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通用条款规定用公式法调价,但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支付部分。在调价公式的应用中,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5)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以监理人复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2.法律法规的变化
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理人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量的数据,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内承包工作的内容,既包括单价支付的项目,也可能有总价支付部分,如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价支付与总价支付的项目在计量和付款中有较大区别。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已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单价子目的计量
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监理人对数量有异议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单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的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进度或分阶段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有异议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除变更外,总价子目表中标明的工程量是用于结算的工程量,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
进度付款中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通用条款中要求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
容包括: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变更金额:
(3) 案赔金额;
(4)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闹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4)(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可能涉及建议变更利要求变更两类
1.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了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获得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运行效益等实际利益,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
费用;(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五)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如果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仍由发包人承担。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如果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仍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
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 发事件。
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 通知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 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并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通用条款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经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 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 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 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超过这个期限,承包人丧失获赔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
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在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 书。
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单位工程验收
2.单位工程验收后的管理: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施工期运行: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已竣工或工程设备安装完毕,需要投入施工期的运行时,须经检验合格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人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用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竣工验收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延误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①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②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③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④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 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结清的内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 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监理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或发包人要求实施的变更,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指示的变更和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两种情况
1.直接指示的变更
直接指示的变更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此时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此类情况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与承包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如增加承包范闹外的某项新增工作或改变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
(1) 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完成变更的时间要
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如果同意实施变更,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以及费用和(或)工期要求。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也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如不具备实施变更项日的施工资质、无相应的施工机具等原因或其他理中。
(3)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的建议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可行并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变更,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变更意向书。
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
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至发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止,即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就失去索赔的权利。
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认为不具备条件,在28天内通知承包人整改;认为具备条件,在28天内提请发包人验收;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
工程进度款的分期支付是阶段性的临时支付,因此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应说明竣工结算的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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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忍
分数收割机
主讲:合同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优秀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讲师。善于重点击破晦涩法理点,轻松提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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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竹梅
考点总结高手
主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法规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工程造价咨询实战经验,建设部住宅试点工程“部级科技进步个人银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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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凌俊
口诀一绝
主讲:目标控制(土木建筑),进度控制(水利),建筑施工安全,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安全
曾在设计院任职,线上线下多年培训行业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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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毛
主讲:案例分析(土木建筑),建筑工程
工程管理证书“大满贯”获得者,一级建造师(建筑/机电)、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土建/交通)、二级建造师(建筑/机电/市政)、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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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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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高校副教授,参加湖南省土建初中级职称大纲编写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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