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施工
⑤应按规定在顶升(降节)作业前对相关机构、 结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降节应符合:
|
顶升前
|
1)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2)结构件必须完好;
3)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4)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
5)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
|
|
顶升中
|
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1)顶外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2)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
|
顶升后
|
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
|
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
(4)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4)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5)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6)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7)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8)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9)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4.施工临时用电
(1)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审核、验收手续。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按照规定做好用电组织设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且与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一样,严格履行相同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
①用电组织设计的安全资料;
②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③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④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⑤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⑥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⑦定期检(复)查表;
⑧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 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6)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3)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电压/kV
|
<1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
沿垂直方向/m
|
1.5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
沿水平方向/m
|
1.5
|
2.0
|
3.5
|
4.0
|
6.0
|
7.0
|
8.5
|
(4)巡视检查防止触电的措施
1)施工现场用电的保护接地与防雷接地应符合:
②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 (PE);
③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阻值的要求。
2)施工用电的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严禁并列运行。
3)施工现场配电线路应符合:
②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中性导体 (N) 及保护接地导体 (PE) 或保护中性导体 (PEN);
• 保护接地导体 (PE) 及保护中性导体 (PEN) 外绝缘层应为黄绿双色;
• 中性导体 (N) 外绝缘层应为淡蓝色;
• 不同功能导体外绝缘色不应混用。
4)施工现场的特殊场所照明应符合:
①手持式灯具应采用供电电压不大于36V的安全特低电压;
②照明变压器应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③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带入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内使用。
(5)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 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2)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5. 高处作业
(1)安全控制措施
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高处作业应制定合理的作业顺序。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在上下层之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多层垂直作业。
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4)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6)遇雷雨、大雪、浓雾或作业场所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2)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3)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4)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5)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6. 有限空间作业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巡视,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要求
1)辨识有限空间内部的窒息、中毒、爆炸的物质。
|
窒息
|
• 如动火作业、使用燃油发电机、钢材锈蚀等造成氧气消耗;
• 存在二氧化碳、甲烷、氩气、氮气等窒息性气体排挤氧气空间。
• 氧气含量(体积分数)应在19.5%~23.5%,
|
|
中毒
|
如内部残留、外部泄漏、生物发酵或化学反应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氨等。
|
|
爆炸
|
如甲烷、氢气、 一氧化碳、氨气、溶剂汽油和易燃粉尘在特定浓度下遇到火源、静电或高温会引发爆炸
|
2)辨识有限空间内火灾、淹溺、坍塌、触电、物体打击、灼烫等其他风险,并制定 对应管控措施。
3)根据辨识情况,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台账应包含作业部位、作业内容、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施工计划和作业班组等基本情况,并根据施工情况及时更新。
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重新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并同步更新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
①作业部位发生较大变化的。
②施工工艺、材料、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的。
③水位、通风、气温等作业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
5)在有限空间识别后,及时编制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或在所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专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有限空间作业概况。
②施工计划与施工工艺。
③个体防护、通风、检测、通信和照明等装备型号和配备数量。
④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监督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和职责。
⑤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和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
6)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更换时,应重新组织相应交底。
7)应配备满足有限空间作业需求的个体防护、通风、检测、通讯和照明等装备。
(2)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2)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3)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4)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