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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

来源:考试大  2009年12月9日   【要想考试都不怕,只有常来考试大!

  三、 优化小城镇镇区规划,塑造小城镇特色

  9. 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益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镇区规划

  9.1 运用现代规划理念、技术和方法,提高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水平和质量。镇区规划既要科学、合理、适当超前,又要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确实起到对小城镇建设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作用。

  9.2 不同地区县城镇及建制镇的镇区人口应具有合理规模,并逐步完善镇的功能。达到一定人口规模的镇区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明确行政、科教、商业、居住、文娱、医疗用地以及工业园区和设施农业园区等功能完善的规划组织结构。

  9.3 规划编制要切实贯彻节地、节水、节能、环保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针政策。对布局分散、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并转迁,污染治理到位的企业可在工业园区统一规划安排。

  10. 重视小城镇建设用地选择

  10.1 小城镇建设用地应根据地理位置与自然条件、占地数量与质量、现有设施利用、交通条件、建设投资与运营费用、环境质量、社会效益等择优选定。

  10.2 小城镇建设用地要选择水源充足、水质较好、通风向阳、利于排水、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避开洪水淹没、风口、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等;避免小城镇建设用地被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分割。

  10.3 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防止盲目攀比,无序扩张,搞不切实际的超前规划,修建形象工程,杜绝浪费土地现象。要立足存量土地挖掘潜力,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农田保护区和规划建设控制区的调整与界定。

  11. 提高小城镇镇区规划水平,塑造小城镇特色

  11.1 镇区空间布局要严格贯彻节约用地原则,用地布局要紧凑,在建筑群组合中,要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在符合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适当缩小建筑间距,提高建筑密度。

  11.2 镇区规划布局要坚持功能分区明确、优化布局结构的原则,处理好生产、生活、休憩、交通四大要素的关系,各功能区之间要联系方便。镇区布局要确保各组成要素和自然要素不仅在平面布局上合理,而且达到在空间上相互协调,塑造良好的空间环境。

  11.3镇区用地应形成卫生、安全、安静的外部环境,避免污水、垃圾、噪声等污染,要采取防火、防震和防止次生灾害蔓延的规划布局措施。

  11.4 对旧镇区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及民居在评价的基础上,加强保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循序渐进、有机更新,避免不加评估分析,拆旧建新。

  11.5 针对小城镇的不同地理环境、地形、地质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规划布局手法。特殊地区应加强镇区工程地质条件的分析,避开滑坡、山洪对小城镇安全的影响,并要做出竖向规划设计;沿江河地区要充分考虑河道行洪、滞洪要求及防洪标准;沿海地区要注重防风暴潮;饮用水水源——河、湖、水库地区的小城镇应慎重选择工业项目,妥善处理垃圾、污水,避免污染水源保护区。

  11.6 小城镇规划建设要注意保护所在地区的乡土山水资源、经济社会及人文资源,要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形成特色。

  11.7小城镇建筑及建筑群的建筑风格和色彩基调要体现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农村传统民居和自然风貌特色,形成独特的建筑景观风貌。

  11.8依据小城镇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构筑与城镇化相适应的产业结构,培育与区域经济相适应的优势产业,找准经济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的结合点,实现经济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互协调,双向带动,形成产业特色。

  12.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古镇和名胜古迹保护

  12.1 文化名镇、古镇要有相应的保护规划,要保护具有地方文化与传统特色的物质空间环境及与其相适应的文化内涵:独特的整体格局、风格各异的街巷、传统特色建筑群体、河湖水系、城镇色彩基调等。

  12.2 文化名镇、古镇和名胜古迹保护要明确保护范围,规定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协调发展区,要明确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防止孤立性保护单个历史文物,切忌仿古重建,避免改造性破坏和建设性破坏。

  12.3 文化名镇、古镇的改造和保护应采取小规模渐进方式,形成保护区与新区开发相对独立的格局,并强化对全镇整体环境的控制,使新区建设与古镇总体格局相协调。

  13. 统筹规划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3.1 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期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3.2 认真做好小城镇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环保、环卫、防灾等专业规划和综合管网规划,并做到相互衔接、协调统一、空间布局合理有序,为专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13.3 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郊区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一并考虑;集中分布或连绵分布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城镇区域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实行主要基础设施的联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相对独立、分散分布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县(市)域城镇体系基础设施规划指导下,结合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13.4 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标准和规模要与小城镇人口规模、等级、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相协调,并可考虑适当超前;小城镇基础设施还要根据小城镇区位、产业因素和功能类型等的差异,有所侧重,与不同功能小城镇经济发展相协调。

  14. 强化规划调控作用,加大实施监管力度

  14.1 科学编制或修订镇域、镇区规划,编制镇区详细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重点发展区、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以及规划实施步骤与措施等。

  14.2 重视规划的调控、指导和协调作用,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规划调整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办理。要逐步建立规划的公示听证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舆论监督。

  14.3 制定与完善小城镇规划法规体系。制定与完善不同编制阶段的小城镇规划标准;制定与完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建立规划设计人员培训制度,对参与小城镇规划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和小城镇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保障建设按规划实施的技术法规体系;建立与完善小城镇规划建设协调与管理机制。

  14.4 积极推行规划实施管理改革与创新。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编制小城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其调整的法定程序;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审批程序,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取代选址程序;镇政府投资项目应公示资金来源,严查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强化"紫线管理"制度,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高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相分离。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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