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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办法》的通知

æ�¥æº�:考试大  2010å¹´7月31æ—¥   ã€�爱学习,爱考试大】

  第五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二�七� 工程价款的支付包括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价款结算。��承包人应根����款中涉�工程价款支付事项,��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支付与结算。

  第二�八� ��中约定有预付款的,�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数��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并于开工�按约定的抵扣方�扣回。�包人未按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包人�出书�支付通知;�包人收到通知���履行��约定预付义务的,承包人�按��有关约定�止施工。�包人应从约定应付款之日起�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利率按�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约责任。

  第二��� 工程开工�,��承包人应按��约定间隔或按月进行工程计�。承包人根�确定的工程计�结果,��包人�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包人按照��的约定,�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能�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延期支付,并签订延期付款�议。�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应付款利�。

  �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方�未达�延期付款�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止施工,由�包人承担�约责任。

  第三�� 因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能履行的,�一方��出或�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供的主�建筑�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符�强制性标准的;

  (三)�履行��约定义务的。

  第三�一� 建设工程施工��解除�,已�完�的建设工程质��格的,�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完�的建设工程质���格的,�包人�予支付工程价款。因一方�约给对方造��失的,�约方应赔��失。

  第三�二� �包人或承包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自义务或�生错误,给�一方造��失的,由��方按��约定�出索赔,索赔金�按��约定或由�方�商确定。

  第三�三�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包人负责审查,也�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业进行审核。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交总承包人�核汇总。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承包人签字盖章�有效。

  �包人应在约定期�内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无约定审核期�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四� 工程造价咨询�业接��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造价咨询�业盖章�生效,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

  第三�五� 当事人对工程�有争议的,按照施工现场签�等书�文件确认。工程�确有�生,但承包人未能�供签�文件�明工程��生的,�按�方认�的其他��确认实际�生的工程�。

  第三�六� 当事人�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市建设工程定�管�研究站�请调解。

  当事人�愿调解或者调解��的,��法申请仲�或�人民法院�起诉讼。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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