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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建法规高频考点预测:税收制度

考点:税收制度

1.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管辖

税率

居民企业

1.境内成立

2.境外成立但管理机构在境内

属人

境内,外所得课税25%

非居民企业

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

属人

属地

在中设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一与机构有实际联系25%无联系20%

境外所得一有联系25%;无联系x

在中未设机构场所:来源于境内20%;境外所得x

注:(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额

只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额征收,不会重复计税,这是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间接税的显著特点


价外税

专用发票的开具都会分别注明商品的价格和增值税税额部分。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

不包含增值税税额;


普遍性

对从事应税交易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

流通环节征收。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进口货物


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

领购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

只能采取简易方法,不能采用抵扣法


 不得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免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未达起征点的免征

3.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计算依据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排放量;噪声—超过规定的分贝数



免征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

(1)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4.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

计税规则

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综合所得

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合并计算

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

3%~45%

(5)经营所得;



5%~35%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比例税率

20%

免征

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减征个人所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4)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房产税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3)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4)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⑤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契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④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③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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