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⑤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⑥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⑦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小总结】
担保物权: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2)有过错各自担责
(3)混合担保:A:债务人的物优先担责,物保>人保受偿;B: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人保。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抵押权
可抵押 | 不动产 (登记设立)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动产 (合同生效设立) |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不可抵押 |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
抵押效力 | 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未依据规定一并抵押的也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 |
抵押清偿 | 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按比例) |
2.质权
动产质权 |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权利质押权 | (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基金份额、股权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3.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项目 | 内容 |
对象 | 仅限于动产 |
留置后,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 有约依约,无约定的,给债务人60日以上期限(鲜活易腐除外) |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 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受偿优先顺序 |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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