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科目第五章第一节的内容,学完这一知识点后,建议大家通过大量试题练习来巩固,如此方能在考场上稳操胜券,避免丢分!

一建《法规》章节题练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先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乙公司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50%的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行使(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无权行使抗辩权
B选项: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而未履行的情况。题目中乙公司尚未到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因此也不适用。
C选项: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题目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D选项有权行使
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泥 100 吨, 甲公司于 8 月 1 日前向乙公司支付 30%的预付款,余款于 10 月 15 日水泥交付后 3 日内付清。8 月 1 日, 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0 月 15 日,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水泥。根据《民法典》, 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先诉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
C.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D.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符合本题背景,故D选项正确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