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闲置不用的工程设备出售给乙,双方约定3天后交付设备,次日,甲又将该设备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该设备。经查,丙不知甲与乙之间有合同关系。关于甲、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C.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先生效后失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第二个合同是否无效,关键看订立合同时相对人是否知情。如知情,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为无效合同;如不知情,则法律应当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此认定为无效。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交付,不影响债权的效力。因此本案例中,虽然物权属于丙,但两个合同均有效。
【分析】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
甲与乙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约定3天后交付设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已经生效。
尽管设备尚未交付,但合同本身已经生效,只是物权(所有权)尚未转移。
2.甲与丙之间的合同:
甲与丙之间也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甲已经向丙交付了设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设备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已经转移到丙手中。
同样地,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也是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就已经生效。
3.合同效力分析: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因为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因未交付而无效。
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也有效,因为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设备已经交付,物权已经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