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一房屋出卖给乙,以下()不属于房屋的权利瑕疵。
A.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甲妻并不知情
B.该房屋与丙有未到期的三年租约
C.该房屋已抵押给丁银行
D.该房屋存在外墙渗漏
1、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保证其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出卖人提供样品的,标的物的质量、外观应与样品一致。
2、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自己拥有完整权利,第三人对此不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担保物权、租赁权、知识产权等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如标的物已经抵押、出质、出租等,出卖人不承担上述义务。
选项A、B、C属于权利瑕疵,而选项D属于物的质量瑕疵。
A选项: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甲妻并不知情。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甲妻并不知情或不同意出售,则甲单独出售该房屋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甲妻的异议,
B选项:该房屋与丙有未到期的三年租约。这意味着丙作为承租人对房屋享有使用权,在租赁期内,乙不能完全行使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等权利,
C选项:该房屋已抵押给丁银行。如果房屋已经抵押给了银行,那么银行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D选项:该房屋存在外墙渗漏。外墙渗漏属于房屋的质量瑕疵,而不是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是指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影响第三方对房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