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监督主体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②具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③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④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4)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②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③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④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3、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1)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2)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3)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4)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4、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1)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2)监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3)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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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 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 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 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1、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举报处理、相关信息系统和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2、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监督主体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②具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③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④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4)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②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③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④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拆除工程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 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 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 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 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建设 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2)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 织实施;
(3)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4)评定工程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5)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 立卷归档。
3、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1)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2)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3)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4)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1)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2)监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3)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 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 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 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 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 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 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 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述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 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 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上述规定的 措施。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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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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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目标控制(土木建筑),进度控制(水利),建筑施工安全,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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