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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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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10章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法律制度/10.1 建设工程争议和解、调解制度/10.1.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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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介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 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提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 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 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25号)提出,要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紧盯矛盾 纠纷产生、发展、演变三个阶段,突出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重点环节,加强 部门联动和统筹协调,促进人民法院工作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衔接,从源头上减 少矛盾纠纷产生,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完善人民法院源 头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分类分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深入分析社会矛盾纠纷成因特点,结 合市域、乡村、民族、侨乡、边境等地域特点,以及重点行业领域风险点,将人民法院 预防化解职能精准延伸到纠纷产生的初始源头、讼争源头,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建立递 进式预防化解工作路径,确保矛盾纠纷有效分流、源头化解。

(2)强化人民法院分流对接功能。以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作为人民 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开展分流对接总枢纽,与基层、重点行业领域形成预防化解链条,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开展分流引导、诉非衔接、调裁对接、登记立案、繁简分流 等工作。

(3)建立健全基层解纷服务体系。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基层预防调处优先、法 院提供政策指引、法律指导、资源经验支持、诉讼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思路,构建以 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为主体,纵向延伸至乡镇(街道)、村(社区),横向对接基 层治理单位、基层党组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等,群众广泛参与的多元解纷和诉 讼服务体系,形成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三级路径, 及时就地预防化解纠纷,就近或者上门提供诉讼服务。创新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对 村(社区)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强化乡村司法保障。

(4)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对金融、建筑、教育、物业、环 境、消费、房地产、互联网、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行业领域多发易发纠纷,积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源头治理举措,建立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诉非衔接机制,统一类型 化纠纷赔偿标准、证据规则等,预防和减少纠纷产生。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 成内部和解、协商先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挺前、诉讼托底的分级化 解模式。加强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与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制度 共建、治理协同、联防联控,多元化解行政争议。合力推进商会调解,支持工商联、商 协会调解组织化解涉企纠纷。建立吸纳军地机关共同参与的军民融合发展纠纷协调处理 机制。推动退役军人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和多元化解工作。

(5)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协同作用。拓宽与政府部门对接途径,加大与人民调解、行 业专业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仲裁、公证等衔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 家学者等社会第三方参与调解、化解,并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人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 解名册。完善群众参与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创新互联网时代群众参与机 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释明多元解纷优势、引导诉前调解、宣传调解平台方面作用。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求建立分类分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强化人民法院分流对 接功能,建立健全基层解纷服务体系,构建以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为主体,纵向延 伸至乡镇(街道)、村(社区),横向对接基层治理单位、基层党组织、公共法律服务 中心(站)等,群众广泛参与的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

“多元”即多种途径多个主体协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而非单一依靠诉讼方式解 决纠纷,旨在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 制,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专题更新时间:2026/09/09 09:49:04

10.1.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考点试题

多选题 1.完善人民法院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包括(     )。
A . 建立健全基层解纷服务体系
B . 建立统一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
C . 强化人民法院分流对接功能
D . 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E . 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协同作用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完善人民法院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分类分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
(2)强化人民法院分流对接功能。
(3)建立健全基层解纷服务体系。
(4)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5)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协同作用。

大咖讲解:10.1.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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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和解

1、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
2、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如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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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调解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 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 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应在当事人 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 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 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 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 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 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 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但不能作为司法强 制执行的依据;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审判人员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诉争事项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8章专章规定了调解制度。

1)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调 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 得损害第三人利益,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 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 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外,调解过程不公开;调解协议内 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 调解书生效日期。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 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 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 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3.仲裁调解

根据《仲裁法》第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 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 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 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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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1、人民调解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未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但不能作为司法强制执行的依据;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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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审判人员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诉争事项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8章专章规定了调解制度。

1)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调 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 得损害第三人利益,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 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 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外,调解过程不公开;调解协议内 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 调解书生效日期。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 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 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 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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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

3、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3)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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