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效制度的概念
所谓时效,即时间的经过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 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 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有利于稳定既有的社会秩序,方便证据收集和保全,及时解决纠纷。
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由此, 诉讼时效届满,则赋予了义务人抗辩权,义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亦可以不行使该抗辩 权。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 在,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 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这一特点,与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根据《民法典》,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 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以上不适用诉 讼时效的请求权,或是因为其侵权行为持续存在,或是因为物权的公示效力,或是因为 关系基本人身权益等考量。
3.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民法典》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 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计算,如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的分期支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根据《民法典》,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 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
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止旨在解决权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时的救济问题,该“不能行 使”的期间限定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前述障碍发生在6个月之前,则权 利人仍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无需设立特殊制度进行救济。
根据《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 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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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诉讼时效中止旨在解决权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时的救济问题,该“不能行 使”的期间限定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前述障碍发生在6个月之前,则权利人仍有足够的时间行使权利,无需设立特殊制度进行救济。《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本案例的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此诉讼时效不中止。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 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 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 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民法典》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 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 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确定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的制度,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确定管辖,既要充分考虑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也要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的管辖
(2)专属管辖
3.协议管辖
4.多个管辖权法院并存时的管辖确定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6.管辖权的异议
1. 民事审判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
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1)自行回避
根据《民诉法解释》,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 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 股份或者股权的;⑥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 理的。
(2)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权对前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申请回避。此外,根据《民诉法解 释》,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①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 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 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③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为本案当事人推 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 受托人借用款物的;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 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 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 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 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开审判, 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发挥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是 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司法民主的要求和表现。公开审判的具体表现为如 下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 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向群众公开。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公开的庭审活 动,公民可以旁听。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 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 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3)宣判公开。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 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 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4)公众查阅裁判书。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民事诉讼法》对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做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即宣告终结。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 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超过上 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况:(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2)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 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所谓“其他组织”是指合 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3)依法登记 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施工企业设在异地 的分公司;(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 分支机构;(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8)其他符合本条规 定条件的组织。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 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前者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即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如在继承 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 讼;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在 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 生效力。后者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如同一交通事故中的多个受害者分别就同一侵 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在这类案件中,法院 主要出于同案同判和审判效率考虑将案件合并审理,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 务,故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 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该 条规定的人数众多, 一般指10人以上,如众多受害人因环境污染侵权提起的民事赔偿 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 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上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上 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 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 权提起诉讼。如第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返还原物诉讼中的标的物归其所有, 有权要求参加诉讼。此时形成了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一是原被告返还原物的本诉;二 是该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委托,代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 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 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 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 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 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 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 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证据的保全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 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 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证据的应用
1)当事人收集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 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 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 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第(2)项至 第(4)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5)项至第(7)项规 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法院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主要包括:(1)涉及可 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 第58条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 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以上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主要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3)证据的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 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 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 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人民法院对 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 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 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 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 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 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 还鉴定费用。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 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 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 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 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下列证据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当事人的陈述;(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3)与一方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1.起诉和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 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 避申请。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 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 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 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 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批准。
3.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中止,是指诉讼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暂停诉讼程序,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审理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 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 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 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 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终结,是指诉讼中发生法定情形,导致诉讼已无必要或者无可能性,故而结 束审理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 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 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 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 判决和裁定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 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 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 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 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 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 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 裁定解决的事项。对上述第(1)项至第(3)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5.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 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 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审 判组织、庭审阶段等方面均较为简便、灵活,如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理。简易程序旨在提高效率,节省审判资源,快捷解决纠纷。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1个月。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一,《民 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 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 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 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涉外案件;(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 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 件;(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即,有前述几种情形的,即使诉 争金额符合“小额”的标准,也不得适用小额诉讼。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6. 第二审程序
1)二审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 原审人民法院。
2)二审审理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 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 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 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 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 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 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 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 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 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 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使用裁定,终审裁定,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 作出。
7.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并非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看,包 括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 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法院和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 限制。
1)当事人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 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 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 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 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 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 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 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 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 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 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 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 诉讼法》第2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 述第2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 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 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 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民事执行是指义务人未能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人民法院执行机构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度。 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1.执行依据和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是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依据包括:(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且有明确的给付内 容并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 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 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管辖
1)一般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 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 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2)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 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 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委托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 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 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措施
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包括金钱债权的给付,物的交付、完成一定的行为。根据不 同的执行内容,执行机构有权立即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1)强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3)查封、扣押、冻 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4)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收入;(5)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6)发出搜查令,对被执 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7)强制交付法律文书的指定交付财物或者 票证;(8)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9)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0)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 成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11)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 制出境;(12)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13)其他强制执行 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 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民事权益受执行行为影响的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如执行标 的物的优先权人、竞买人、对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 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 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 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 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 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 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民事案件 的受理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案外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 不服的;(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 关;因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如认为其有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 程序进行救济;(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 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5.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暂停执行程序,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 复执行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 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 情形。
执行终结,是指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导致执行程序已无必要或者无可能性, 故而结束执行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 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 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执行回转
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如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 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因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 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 转,是对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而设立的补救制度,旨在恢复原状,维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
级别管辖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贴近人民群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 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 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 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 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重大涉外案 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 响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前述所谓“重大”案件,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繁简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 通知》(法发〔2019〕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 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对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做了规定。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以当事人所在地确定管辖的制度,其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侵权行为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 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 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 管辖是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仅限于列 明的法定范围的法院。前述列明的5个法院,均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旨在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协议管辖应采用书面形式,仅适用于第一 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 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受移送 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旨在避免各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损害当事人诉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前述特殊原因,是指该院全体法 官均需回避,或者该院辖区发生了不可抗力等情形无法审理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 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 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的除外。该规定被称为“应诉答辩”,即虽然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但被告以实体 答辩的方式应诉或者提出反诉,则视为当事人以行为的方式就管辖事项达成了一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审判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
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1)自行回避
根据《民诉法解释》,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 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 股份或者股权的;⑥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 理的。
(2)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权对前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申请回避。此外,根据《民诉法解 释》,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①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 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 物或者其他利益的;③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为本案当事人推 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 受托人借用款物的;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 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 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 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 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和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开审判, 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发挥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是 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是司法民主的要求和表现。公开审判的具体表现为如 下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 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向群众公开。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公开的庭审活 动,公民可以旁听。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 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 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3)宣判公开。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 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 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4)公众查阅裁判书。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民事诉讼法》对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做了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即宣告终结。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 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超过上 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况:(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2)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第三人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 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 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保全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 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 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的应用
1)当事人收集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 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 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 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其中第(2)项至 第(4)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5)项至第(7)项规 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法院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主要包括:(1)涉及可 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 第58条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 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以上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主要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3)证据的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 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 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 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人民法院对 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 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 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 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 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 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 还鉴定费用。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 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 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 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下列证据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当事人的陈述;(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3)与一方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时效制度的概念
所谓时效,即时间的经过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 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 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有利于稳定既有的社会秩序,方便证据收集和保全,及时解决纠纷。
根据《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由此, 诉讼时效届满,则赋予了义务人抗辩权,义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亦可以不行使该抗辩 权。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 在,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 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这一特点,与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根据《民法典》,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 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以上不适用诉 讼时效的请求权,或是因为其侵权行为持续存在,或是因为物权的公示效力,或是因为 关系基本人身权益等考量。
3、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起算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起诉和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 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 避申请。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 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 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 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 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 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批准。
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中止,是指诉讼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暂停诉讼程序,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审理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 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 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 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 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 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终结,是指诉讼中发生法定情形,导致诉讼已无必要或者无可能性,故而结 束审理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 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 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 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判决和裁定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 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 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 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 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 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 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 裁定解决的事项。对上述第(1)项至第(3)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 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上述规定以外的 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审 判组织、庭审阶段等方面均较为简便、灵活,如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员一人独任 审理。简易程序旨在提高效率,节省审判资源,快捷解决纠纷。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1个月。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一,《民 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 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 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 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 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2)涉外案件;(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 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 件;(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即,有前述几种情形的,即使诉 争金额符合“小额”的标准,也不得适用小额诉讼。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第二审程序
1)二审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 原审人民法院。
2)二审审理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 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 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 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 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 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 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 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 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 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 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使用裁定,终审裁定,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 作出。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并非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能适用第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第二审程序。从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看,包 括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 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的6个月内提出,法院和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 限制。
1)当事人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 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 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 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 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 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 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 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 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 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 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 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 诉讼法》第2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 述第2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 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 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 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1.执行依据和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是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依据包括:(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且有明确的给付内 容并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 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 止、中断的规定。
执行管辖
1)一般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 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 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2)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 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 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委托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 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 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
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包括金钱债权的给付,物的交付、完成一定的行为。根据不 同的执行内容,执行机构有权立即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1)强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3)查封、扣押、冻 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4)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收入;(5)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6)发出搜查令,对被执 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7)强制交付法律文书的指定交付财物或者 票证;(8)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9)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0)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 成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11)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 制出境;(12)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13)其他强制执行 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 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利害关系人是指其民事权益受执行行为影响的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如执行标 的物的优先权人、竞买人、对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 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 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 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 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 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 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民事案件 的受理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案外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 不服的;(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 关;因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如认为其有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 程序进行救济;(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 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暂停执行程序,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 复执行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 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 情形。
执行终结,是指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定情形,导致执行程序已无必要或者无可能性, 故而结束执行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 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 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回转
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如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 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因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 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 转,是对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而设立的补救制度,旨在恢复原状,维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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