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考点解析
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介绍
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 纷作出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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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因此A选项正确。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选项CE属于可申请复议范围。故选ABD。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因此A选项正确。
1.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 为。《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 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4)对行政机 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 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8)认为 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9)认为行政 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 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 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12)申请行 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 法给付;(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
2.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 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 带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的规范性文件;(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上述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3.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 纷作出的调解。
1.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复议参加人
(1)复议申请人。
(2)被申请人。
2)复议申请期限
3)申请复议的形式
4)复议前置
5)行政复议管辖
2.行政复议的受理
3.行政复议的决定
1)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规定
2)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
3)复议程序和时限
4)复议决定的类型
5)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6)复议调解与和解
7)复议决定的履行
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 为。《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 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4)对行政机 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 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8)认为 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9)认为行政 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 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 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12)申请行 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 法给付;(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 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
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 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 带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的规范性文件;(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上述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1、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4)复议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①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③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①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②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③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④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 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 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本机 关的管辖范围;(7)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 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 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 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 为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 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 后,依照规定处理。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 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 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 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 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 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 受理。
行政复议的决定
1)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 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 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 止执行;(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 执行;(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复议中止与终止
《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2)作为申请人的 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3)作为申请 人的公民下落不明;(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 人;(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6)依 照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7)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 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8)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 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9)有《行政复议法》第56条或者第57条规定的 情形;(10)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 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 当事人。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 责令其恢复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5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 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1)申请人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 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 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4)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 强制措施;(5)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9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的规 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3)复议程序和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 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 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 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 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复议决定的类型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1)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 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 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 的除外。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 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违反法定程序;(3)适用的依据不合法;(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行政复议 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 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 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 政行为违法:(1)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2)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1)行政行为违 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2)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 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3)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 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 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 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 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 议请求。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 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 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 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 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 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 失等责任。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 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国家赔偿 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 请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 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 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 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6)复议调解与和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 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 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7)复议决定的履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 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 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 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 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3)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 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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