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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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察解析: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AC选项符合。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D选项符合。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E选项符合。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不予受理的范围
(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③行政指导行为;
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⑤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⑥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⑦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⑧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⑨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①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②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管辖转移与管辖权异议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①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1、行政诉讼被告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行政诉讼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1、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电子数据;⑤证人证言;⑥当事人的陈述;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举证责任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1、起诉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受理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3)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1、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一般规定
1)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4)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5)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2)第一审普通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3)简易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4)第二审程序
①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5)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行政诉讼的执行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15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1、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1)一般规定
1)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4)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5)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2)第一审普通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3)简易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3)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4)第二审程序
①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5)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15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不予受理的范围
(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③行政指导行为;
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⑤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⑥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⑦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⑧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⑨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①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②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转移与管辖权异议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①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
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或者实质 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 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 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1)被诉的行政行 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 的;(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 其合法权益的;(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 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行政诉讼法规 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 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 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 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 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 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 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 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 告人数提出副本;(2)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3)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 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行政诉讼被告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 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当事 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 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推荐的公民。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电子数据;⑤证人证言;⑥当事人的陈述;⑦鉴定意见;⑧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 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保全证 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 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起诉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受理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3)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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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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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目标控制(土木建筑),进度控制(水利),建筑施工安全,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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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强
主讲:市政公用工程
从事建造师培训多年。经验丰富,命题方向把握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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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峰
封“神”级老师
主讲: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主要从事一级消防工程师、中级安全工程师等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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