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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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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8章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8.1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制度/8.1.1 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
所属版本:2024版本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介绍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建设单位——暂不能开工的,应对裸露地面覆盖;超过3个月,应绿化铺装遮盖。

2、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

(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高度不小于2.5m 的封闭围挡;城市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不小于1.8m 的封闭围挡。

(2)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

(4)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覆盖、固化或绿化,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5)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垃圾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6)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7)其余见:P260-2段①~⑥。

3、运输、贮存阶段的扬尘防治责任

(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 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2)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贮存煤 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

(4)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8:40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考点试题

多选题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关于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 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B . 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
C .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D .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E .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轻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
①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 于2.5米的封闭围挡, 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
②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  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  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③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  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 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  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  尘。
④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  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⑤清运建筑垃圾。 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  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⑥加  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  网。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  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单选题 2.《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  )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A . 一个月
B . 二个月
C . 三个月
D . 六个月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单选题 3.关于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施工企业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B . 暂时不能开工超过3个月的,施工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遮盖 
C . 施工现场的道路及材料堆放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D . 碳排放单位对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A选项: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B选项:暂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覆盖;超过3个月,应绿化铺装遮盖。
C选项: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单选题 4.施工项目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低于多少米的封闭围挡()。
A . 1.8
B . 2.0
C . 2.5
D . 3.0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单选题 5.下列关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 施工现场的道路及材料堆放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B . 堆放的土方土质良好的可以裸露堆放
C . 施工现场不得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D .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 运应当采用器具或者管道运输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A选项错误。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
B选项错误。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C选项错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D选项正确。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 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

大咖讲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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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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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建设工程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

(一)项目规划阶段大气污染防治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 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

1、单位(企事业、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

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 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建设单位——暂不能开工的,应对裸露地面覆盖;超过3个月,应绿化铺装遮盖。

2、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

(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高度不小于2.5m 的封闭围挡;城市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不小于1.8m 的封闭围挡。

(2)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

(4)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覆盖、固化或绿化,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5)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垃圾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6)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7)其余见:P260-2段①~⑥。

3、运输、贮存阶段的扬尘防治责任

(1)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 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2)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贮存煤 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

(4)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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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

1、排污许可:

(1)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3)禁止无证排污;

(4)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项目、施工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排污量。

3、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其余防治见教材P262-263常识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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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建设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固废物污染防治

1、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2、三同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其余见教材P264中2~5点内容,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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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建设工程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

1、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3、禁止夜间进行噪声污染施工:

4、其余见教材P266-267中2~4点内容,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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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1)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扬尘防治的法律责任
3)违反施工车辆、设备的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4)违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防治的法律责任
5)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2.违反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1)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
2)违反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3)违反水污染防治禁止事项和管理事项的法律责任
4)违反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防治的法律责任
5)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3.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责任
1)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
2)违反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3)违反一般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4)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5)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法律责任

4.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1)违反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2)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3)违反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4)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5)噪声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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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划阶段大气污染防治

项目规划阶段大气污染防治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 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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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

1、单位(企事业、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

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 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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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防治

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防治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 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 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 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 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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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车辆、设备的大气污染防治

施工车辆、设备的大气污染防治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在用机动车排放 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 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 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拆解、销毁等处理。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发动 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 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 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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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防治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防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 工业废气和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 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 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 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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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

(1)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3)禁止无证排污;

(4)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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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 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 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 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 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 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 城镇内涝防治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 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 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 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 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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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水污染防治

项目、施工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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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的防治

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的防治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 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 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 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上述规定的设备名录 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上述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 艺。依照前述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 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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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处置

水污染事故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 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 作。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 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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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 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 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 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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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 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 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 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 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 号),对于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进一步明确规定:

(1)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施工单位 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鼓励 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严禁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 圾。

(2)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施工单位应充分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 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加工制作成各类工程材 料,实行循环利用。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转运到建筑垃圾处 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

(3)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 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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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生产经营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 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 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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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许可管理与污染防治

工业固体废物许可管理与污染防治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 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 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 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 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 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 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 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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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1)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 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 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编制危险废物 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2)计划、台账管理与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 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 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 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 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 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 标志。

(3)日常管理、运输及处置。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 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 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 物中贮存。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 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4)事故与突发事件处理。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 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 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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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噪声排放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噪声排放标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 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 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 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 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 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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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 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 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 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在噪声敏 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 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 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 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 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 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 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 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在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噪声 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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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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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 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 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 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防止噪声污染。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 具运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等机动车安 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 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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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 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 染。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 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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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1)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扬尘防治的法律责任

3)违反施工车辆、设备的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4)违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防治的法律责任

5)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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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违反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1)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

2)违反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3)违反水污染防治禁止事项和管理事项的法律责任

4)违反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防治的法律责任

5)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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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责任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责任

1)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律责任

2)违反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3)违反一般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4)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5)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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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1)违反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2)违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3)违反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4)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5)噪声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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