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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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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刘丹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9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9.3 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9.3.2 劳动保护
所属版本:2024版本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介绍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①矿山井下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①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②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 、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孕期的特殊保护

①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③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8:48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考点试题

单选题 1.女大学生孙某毕业后被企业录用。孙某为了锻炼自己,主动要求到最苦、最累、最脏的岗位上工作。企业可以满足她的要求,但不得安排的工作是(  )。
A . 高处高温工作
B . 低温、冷水作业
C . 夜班劳动
D . 矿山井下作业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①矿山井下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①冷 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②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 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 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 作业。
C是怀孕7个月以上时企业禁止安排的劳动。只有D正确。

单选题 2.下列工作安排中,属违反《劳动法》中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是( )。
A . 安排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刘某从事资料整理工作
B . 安排女工章某从事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 . 安排怀孕6个月的女工赵某从事夜班工作
D . 批准女工朱某休产假120d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A选项合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B选项错。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C选项合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D选项120天大于98天 ,合法。

单选题 3.30岁女工王某已经怀孕5个月,可以对其进行的工作安排是()。
A . 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B . 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 . 安排其夜班劳动
D . 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妇女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孕妇禁忌从事的活动。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单选题 4.30岁女工王某已经怀孕5个月,可以对其进行的工作安排是( )。
A . 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B . 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C . 安排其夜班劳动
D . 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①矿山井下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 作业。
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单选题 5.根据《劳动法》规定,符合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是( )。
A .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B .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冷水作业
C .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D .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①矿山井下 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①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②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选项A并不属于特殊保护的规定;选项B属于经期不得安排的作业;选项C缺少前提条件是怀孕7个月以上。

大咖讲解: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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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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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也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的各种措施。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称劳 动安全卫生制度,该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 度及国家安全监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关于防止厂、矿 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的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①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 施;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 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要求。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①设置或者 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 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 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3)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①获得职业卫生教 育、培训;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 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改善工作条件;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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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劳动保护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2、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①矿山井下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

①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②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 、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孕期的特殊保护

①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③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②工作满一年;

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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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违反劳动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

1.违反劳动安全保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 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 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 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或有非法搜查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 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2.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 为,应当向社会公布:(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5)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 定的;(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7)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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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也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的各种措施。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称劳 动安全卫生制度,该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 度及国家安全监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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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

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关于防止厂、矿 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等。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的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①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 施;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 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要求。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①设置或者 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 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⑤建立、健 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3)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①获得职业卫生教 育、培训;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 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 用品,改善工作条件;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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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1)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2)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3)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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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进行定期身体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①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②工作满一年;

③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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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安全保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劳动安全保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 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 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 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或有非法搜查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 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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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 为,应当向社会公布:(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 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5)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 定的;(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7)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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