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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多元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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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多元化解决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9章 建设工程劳动保障法律制度/9.5 劳动争议的解决/9.5.2 劳动争议仲裁
所属版本:2024版本

劳动争议的多元化解决介绍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 职能作用,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务实举措,有利于依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 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 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8:50

大咖讲解:劳动争议的多元化解决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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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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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解决的范围

1.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 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 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 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 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 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 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 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 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列纠 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 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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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

1、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①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③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④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⑤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⑥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5、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6、调解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不是强制执行力)

7、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一般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而只能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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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职责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仲裁申请的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开庭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5)仲裁庭的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③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⑥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 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裁决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5)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②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④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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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 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 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 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 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 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 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 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 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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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列纠 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 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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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 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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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 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包括三个方 面:

(1)坚持根据事实、实事求是, 一切从具体实际出发;

(2)坚持合法处理、维护公 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高效便捷、及时调解,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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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的设立和构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 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 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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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解的程序

1)调解程序的启动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 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当事人申请是主要方式。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 者达成和解协议后, 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就可以向劳动争议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内容 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 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当发生劳动争议且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时,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 人同意后主动调解。主动调解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但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

2)调解的受理、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时,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 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理之后进入正式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 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调解员应当全 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尽量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 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上述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双方 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调解协议 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 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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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 人应当履行。此处的“约束力”,不是指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果,而是指只能是 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一般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对方执行,而只能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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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职责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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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仲裁申请的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开庭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3)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5)仲裁庭的调解

①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③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⑥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 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裁决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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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②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④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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