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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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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1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4 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1.4.2 产品责任
所属版本:2024版本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介绍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7:50

大咖讲解: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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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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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侵权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

1、侵权责任主体

(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③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④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教唆侵权、帮助侵权:①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分别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7)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故意: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8)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9)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0)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③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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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

1、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1)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依据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3、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述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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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1)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1)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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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主体

(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③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④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①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分别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7)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故意: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8)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9)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10)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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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③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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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

(1)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依据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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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述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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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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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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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1)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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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1)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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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窑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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