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分级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 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 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 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 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 理工作。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 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2)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 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 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 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3)施工企业资质的适用范围
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 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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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和等级
1、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人财物+业绩)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净资产是企业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施工单位必须使用与其从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我国目前的企业资质标准对技术装备的要求主要是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1)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2)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许可、延续和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延续和变更
(1)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与延续
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
①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③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3)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
1)撤回:
①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②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③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资质证书;
④被撤回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
①资质许可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④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⑤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3)注销:
①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
②企业依法终止;
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④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1.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 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人财物+业绩)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净资产是企业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施工单位必须使用与其从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我国目前的企业资质标准对技术装备的要求主要是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1)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2)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其中施工总承包资质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资质申请——资质高低: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就低(按低资质申请);
合并、分立、重组、改制———重新核定;
联合体投标————————同一专业——就低;
共同体承包———————— 就低。
(5)证书有效期、延续:
(6)证书变更、遗失资质:
a.证书遗失-一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无需登报)
b.证书变更-一涉及名称、地址、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 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 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 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 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 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建筑 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 证书,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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