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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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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王东兴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7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7.6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7. 6.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
所属版本:2024版本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介绍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8:39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考点试题

单选题 1.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 )负责。
A . 使用单位与建设单位
B . 使用单位
C . 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
D . 使用单位与设计单位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质量保修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对建设单位合理使用建设工程有所提示。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或者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而造成的质量受损或者其他用户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多选题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
A . 保修责任
B . 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条件
C . 保修范围
D . 保修期限
E . 保修单位名称、详细地址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故ACD选项正确。

多选题 3.下列情形中属于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是(  )。
A . 使用人将屋顶改为菜地导致房顶漏水
B . 因预埋件松动造成设备损坏
C . 因地震导致主体结构损坏
D . 因日晒外墙装饰脱落
E . 因他人纵火导致损坏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或者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由此而造成的质量受损或者其他用户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选题 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说法正确的是(  )。
A .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B .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C . 质量保修书规定的保修期限与法定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法定期限保修
D .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50年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A选项错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B选项正确。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C选项错误。不一致按二者之中长者算。
D选项错误。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多选题 5.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 )。
A . 保修方法
B . 保修人员
C . 保修范围
D . 保修期限
E . 保修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大咖讲解: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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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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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6.1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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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1)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2)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6)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4、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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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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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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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1)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2)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6)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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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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