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法律责任如何划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物倒塌事故中通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者可以选择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索赔,被索赔的一方不得以另一方也应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其次,如果能够证明建筑物倒塌是由于其他责任人的原因造成的,如设计缺陷、材料质量问题等,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向这些责任人追偿。例如,如果是因为设计单位的设计缺陷导致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在先行赔偿后,向设计单位进行追偿。
此外,如果建筑物倒塌是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那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自然灾害是导致建筑物倒塌的主要原因。
总之,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行为、其他责任人的过错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受害者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