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中,当行政决定无法得到自觉履行时,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条件
- 行政决定已经生效:即该决定已经过了法定的异议期或复议、诉讼期限,且未被撤销或变更。
- 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 行政机关已催告: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申请程序
- 提交申请书:行政机关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行政决定书、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催告情况等。
- 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执行。
- 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注意事项
- 时效性: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期限可能丧失申请权利。
- 证据充分:申请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事实。
-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在催告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确保程序合法。
通过以上内容,一级建造师可以更好地理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从而在实际工作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