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中,如何界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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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这些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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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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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设计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 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其监督职责,放任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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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要件: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即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后果。
案例分析:
2019年,某市一在建住宅楼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经调查发现,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工程监理单位也未履行其监督职责。最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客观和结果四个方面的要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从事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