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该罪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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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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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形式: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对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以下几种刑事责任形式:
- 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罚金:除了对个人判处有期徒刑外,还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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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如果在事故发生后十年内未被发现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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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中,如果多个单位或个人共同实施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2018年,某市一在建桥梁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经调查发现,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工程监理单位也未履行其监督职责。最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追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刑事责任主体、刑事责任形式、追诉时效以及共同犯罪等问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从事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