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拥有多项重要的检查权。这些检查权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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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这些文件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通过审核这些文件,可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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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这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这种现场检查有助于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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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这一措施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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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档案并公布安全状况: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此外,还需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增强透明度,便于公众了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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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安全措施:建设主管部门还负责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安全措施,以确保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定期的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
通过行使这些检查权,建设主管部门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确保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建设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