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4)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5)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6)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这些措施不仅适用于抗震管理,也适用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
- 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或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 调查了解: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获取第一手信息。
- 查阅复制: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 抽样检测: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质量。
- 查封现场: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防止不合格工程继续施工。
- 责令检测: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通过这些法定职权的行使,政府主管部门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无障碍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果,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生活环境。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职责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