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1、必须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招标投标法》规定:(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1、下列情形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3)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合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邀请招标
2、两阶段招标
《条例》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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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一、招标基本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
(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标底: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
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④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4、开标
(1)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评标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否决投标的情形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评标完成
①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②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③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6、中标和签订合同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投标人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投标文件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逾期送达);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保证金
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3、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中标的法定要求
1、公示中标候选人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人
(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3)拒绝提交,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1、投诉的规定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2、投诉处理的规定
(1)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2)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1、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必须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招标投标法》规定:(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下列情形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3)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合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邀请招标
2、两阶段招标
《条例》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
(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标底: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资格预审
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④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1)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否决投标的情形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评标完成
①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②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③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2、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的或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投标文件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逾期送达);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保证金
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3、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逾期送达);③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投诉的规定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
2、投诉处理的规定
(1)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2)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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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晓
幽默风趣,思维导图总结精彩,考点层次分明。
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33网校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独家签约网课老师。某“双一流、211”高校副研究员、硕导,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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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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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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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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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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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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