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属于劳动纠纷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1)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2)仲裁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诉讼:
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②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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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1、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
2、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1)必备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非必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1)建立劳动关系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④全日制劳动合同应采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合同)
(2)试用期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不得超过2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预告通知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
(2)随时通知解除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须事先通知解除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随时解除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不得解除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依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4、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随时解除情形;
②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
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订合同;
④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经济补偿标准
①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满6个月按1年计算(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半个月工资)
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③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劳务派遣单位:
(1)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用工单位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2)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抢修抢险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3)加班工资:平日:150%;休息日且不能补休:200%;法定假日:300%。
2、劳动者工资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2)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主要有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经营者年薪制等。
(3)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人拖欠工资“黑名单”:
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③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4、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④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①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③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1)“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1、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
2、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1)必备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非必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1)建立劳动关系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④全日制劳动合同应采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合同)
(2)试用期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不得超过2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预告通知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
(2)随时通知解除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须事先通知解除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
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随时解除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随时解除情形;
②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
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订合同;
④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经济补偿标准
①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1年的,满6个月按1年计算(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半个月工资)
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③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劳务派遣单位:
(1)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用工单位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2)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抢修抢险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3)加班工资:平日:150%;休息日且不能补休:200%;法定假日:300%。
2、劳动者工资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2)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主要有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经营者年薪制等。
(3)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人拖欠工资“黑名单”:
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③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①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④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①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③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1、不属于劳动纠纷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1)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2)仲裁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诉讼:
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②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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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晓
幽默风趣,思维导图总结精彩,考点层次分明。
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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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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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建一局集团项目执行经理,多年现场经验,对施工现场生产管理、现场安全、施工技术非常熟悉,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方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更有其独特的培训风格,其地毯式培训教学,准确打击知识点,每年都会帮助广大学员顺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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