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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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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属版本:2023版本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介绍

(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7:36

大咖讲解: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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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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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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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3)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的情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3、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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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施工单位负责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补报的要求
(1)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组织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部门同意;(3)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作出书面记录;(4)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5、事故调查的管辖
(1)级别管辖
①特别重大由国务院或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②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市级、县级政府直接调查或授权调查;③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④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2)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派人参加。
6、事故调查组履行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处理的期限
(1)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事故处理时限: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1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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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3)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的情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3、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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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1、事故等级的类型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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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补报的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施工单位负责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补报的要求
(1)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组织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部门同意;(3)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作出书面记录;(4)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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