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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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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Z3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所属版本:2023版本

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介绍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出租单位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自购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7:36

大咖讲解: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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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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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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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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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1)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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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②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销以及其他有关资料③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④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⑤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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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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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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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1)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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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出租单位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自购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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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职权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②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销以及其他有关资料③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④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⑤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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