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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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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所属版本:2023版本

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介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7:39

大咖讲解: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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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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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5、依法实施工程监理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①工程规划许可证;②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③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④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符合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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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它与《建筑法》中的“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民法典》中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等概念在内涵上是一致的;
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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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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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法发包工程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5、依法实施工程监理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①工程规划许可证;②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③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④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符合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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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它与《建筑法》中的“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民法典》中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等概念在内涵上是一致的;
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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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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