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权利最长保护期:20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日起计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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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①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④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排除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①移送管辖:指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②指定管辖:指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申请或共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案件管辖法院。
3、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4、管辖权转移
(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时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认为有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3)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异同:①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管辖权转移是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没有管辖权法院;②移送管辖在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间都有可能发生;管辖权转移只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间。
1、当事人
(1)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含2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在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3)第三人,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诉讼代理人
(1)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1、证据的种类
(1)视听资料: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2)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1)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2)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有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4)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査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证据的应用
(1)举证时限
①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2)证据交换: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3)质证
①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
①当事人的陈述;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1、一审程序
(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4)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5)受理
①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
⑤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审理。
(6)开庭审理
①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③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第二审程序: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4)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但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上文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
(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5、执行中止(暂停)与终结(无法继续或没有必要继续)
(1)执行中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⑤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结: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当事人
(1)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含2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在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3)第三人,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由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诉讼代理人
(1)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1)视听资料: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2)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2)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有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4)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査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1)举证时限
①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
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
(2)证据交换: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3)质证
①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
①当事人的陈述;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2)权利最长保护期:20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日起计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一审程序
(1)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4)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5)受理
①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
⑤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审理。
(6)开庭审理
①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③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第二审程序: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4)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但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
(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5、执行中止(暂停)与终结(无法继续或没有必要继续)
(1)执行中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⑤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执行终结: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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