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必须以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同时具备)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只能向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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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当事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1、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①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开庭和审理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3)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3、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1)仲裁中的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中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①裁决书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②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③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或地区)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1、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1)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或者地区,均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3)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1)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2)当事人申请撤销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必须以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同时具备)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只能向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提起诉讼。
2、对法院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事项无权仲裁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1)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或者地区,均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3)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2)当事人申请撤销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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