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含义考点解析
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含义介绍
1、资质不良(单位5+个人1):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业务来源不良的5种情形):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于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影响质量的5种情形):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工程安全不良(影响安全24种情形-排除法):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11)在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2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1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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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质不良(单位5+个人1):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6)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承揽业务不良(业务来源不良的5种情形):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于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工程质量不良(影响质量的5种情形):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4)工程竣工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工程安全不良(影响安全24种情形-排除法):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11)在城市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2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1种情形)
1、公布的时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3)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2、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1、公布的时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3)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2、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原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公告部门应当及时对公告记录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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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晓
幽默风趣,思维导图总结精彩,考点层次分明。
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33网校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独家签约网课老师。某“双一流、211”高校副研究员、硕导,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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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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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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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航
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曾任中建一局集团项目执行经理,多年现场经验,对施工现场生产管理、现场安全、施工技术非常熟悉,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方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更有其独特的培训风格,其地毯式培训教学,准确打击知识点,每年都会帮助广大学员顺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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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目标控制(土木建筑),进度控制(水利),建筑施工安全,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安全
曾在设计院任职,线上线下多年培训行业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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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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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证书“大满贯”获得者,一级建造师(建筑/机电)、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土建/交通)、二级建造师(建筑/机电/市政)、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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