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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竣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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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竣工日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王东兴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运用
所属章节: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实际竣工日介绍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专题更新时间:2024/05/09 11:05:04

实际竣工日考点试题

多选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竣工日期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 建设工程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B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C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D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完工日期为竣工日期
E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实际竣工日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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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
一级建造师
重庆大学教师,副教授,硕导。国内知名工程师类考试辅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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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
监理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
国家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有多年培训注册类资格考试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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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一、合同的订立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诚信原则
(4)合法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5)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合同的分类
三、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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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3、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2)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
2、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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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014、2015二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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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工期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争议的确定: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利息的起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1)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建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6)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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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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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转包、违法分包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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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变更
(1)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
1、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范围
(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合同义务(债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四、可撤销合同: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4、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履行;
②债务相互抵销;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意思表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5)解除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期限有约依约,无约最长期3个月
(6)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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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违约责任的种类:
(1)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2)继续履行:可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3)违约金和定金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违约责任的免除
(1)法定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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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作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2、合同示范文本无法律强制性: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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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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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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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形式和合同成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默示合同)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査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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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基本知识

一、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3、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2)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
2、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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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生效,要约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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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2)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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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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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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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利息的起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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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垫资的处理

(1)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3)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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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建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6)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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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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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转包、违法分包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高频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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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4、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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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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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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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变更

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变更
(1)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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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
1、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范围
(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权利(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1)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合同义务(债务)的转让: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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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①债务已经履行;
②债务相互抵销;
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④债权人免除债务;
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的行为(意思表示)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可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5)解除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期限有约依约,无约最长期3个月
(6)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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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特征、种类、违约责任的免除

1、违约责任的种类:
(1)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2)继续履行:可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3)违约金和定金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违约责任的免除
(1)法定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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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2、合同示范文本无法律强制性:合同示范文本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但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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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